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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柜监字第094003272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监字第0940032729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7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49952号函准予备查

第27条 发行人应将下列信息依规定期限输入本中心指定之因特网信息申报系统:

一、公司基本资料:应于开始柜台买卖前及其后变动时输入。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会计师查核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及财务报告附注揭露相关事项(关系人交易、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年度资料部分以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三、营业额、背书保证金额、资金贷放余额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资料。航运业及金融业申报之营业额若部分属估计者,应加注营业额采用估计部分之比例及估计方法;另营业额实际结算结果与公告数有差异者,应于申报次月份营运情形时,并同申报前一月份实际数与原公告数,且当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差异达百分之三以上者,应再申报差异原因。

四、内部人股权异动及设质解质资料: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股权异动资料;公司应于质权设定及解质后五日内申报。

五、自愿公开财务预测信息者:依主管机关「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应行公告申报之规定及期限办理。

六、股东会日期之公告申报:股东会应于停止股票过户日期前十二个营业日,于本中心指定之因特网信息申报系统办理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七、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之基准日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东名簿记载变更日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于本中心指定之因特网资讯申报系统办理公告,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但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但书情事,得于股东会开会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该等资料补行公告,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八、大陆投资申报作业: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九、投资海外子公司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十、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经董事会通过拟议及股东会确认后,于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输入。

十一、兴柜公司侨外投资持股情形统计表:应于(一)增资配股(二)私募或公开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有价证券或海外股票(三)减资(四)合并(五)公开收购(六)兴柜公司红利配股、库藏股转让或发认股权凭证予外籍员工(七)初次上兴柜或转换新设公司上兴柜(八)召开股东常会时输入,各项申报时限应依侨外投资持股情形申报作业之申报时限办理。

十二、发行公司债者:应于主管机关许可后一日内申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所载偿还公司债款之筹集计划及保管方式等相关数据,及申报财务信息:(一)于公司债自发行日起至到期日间之存续期间,应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申报上一季自结数资料,另于申报经会计师查核财务报告时应同时申报实际数资料;(二)于公司债到期日或债权人得要求赎回日前一年内之存续期间,另应于每月十日内申报上月份资料。

发行公司债者应于距公司债到期日前或债权人得要求卖回日前六个月内之存续期间于每月十日内申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申报偿还公司债款之筹集计划及保管方式之支应偿债款项来源及其具体说明。

十三、兴柜公司产业分类基本资料: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发行人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另应依「公开发行公司网络申报公开信息应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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